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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宏高層串騙案 4人上訴得直

【本報訊】 康宏環球(前稱康宏金融控股,下稱康宏)兩名前高層及一名經理,被指在發行配售債券時,串謀一間證券公司的總經理,表面上安排該證券公司處理配售事宜,但隱瞞實際配售由康宏的關連公司進行,並支付其中96%的佣金給康宏的關連公司,涉款4,960萬元。上述4人被廉署控告兩項串謀詐騙罪,經審訊後被裁定兩罪罪成,判囚4至7個月,其中兩人獲准緩刑18個月。4人不服定罪,向上訴庭提出上訴。上訴庭昨頒判詞,裁定4人上訴得直,撤銷各人的定罪及擱置判刑。
被控涉隱瞞交易呃佣
4名上訴人依次是康宏前行政總裁麥光耀(49歲)、康宏前首席財務總監陳麗兒(51歲)、康宏前經理黃淑安(44歲),以及鼎成證券有限公司(下稱鼎成)總經理李易明(53歲)。上訴庭判詞指,案發時麥光耀為康宏証券投資服務有限公司(下稱康宏証券)的董事,而康宏証券並非康宏子公司。控方案情是,麥光耀從一開始便屬意康宏証券作為配售代理,但由於麥擔心當中涉及關連交易,因而改以鼎成作為幌子,以避免需要跟從關連交易的上市規則辦事。為此麥作出隱瞞;其餘3人則是知情的參與者協助隱瞞。
判詞續指,聯交所並沒將鼎成視作關連人士,鼎成於各申請人而言,只是獨立的第三方,不是關連人士。在此情況下,鼎成分別與康宏及康宏証券達成的協議,起碼表面上並無不妥,亦不涉及申報或披露的問題。本案並無實質證據指麥光耀,個別地與鼎成這間公司達成協議。另外,單以控方所依賴的康宏員工守則指控各申請人串謀隱瞞,並不足夠,因此上訴庭裁定4人上訴得直。案件編號:CACC 239/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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