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黎智英李柱銘吳靄儀共7人 8‧18集結案上訴 6‧24終院審理

涉案7名被告 涉案7名被告
涉案7名被告
【本報訊】壹傳媒黎智英因組織及參與2019年8月18日、8月31日、10月1日及2020年6月4日的非法遊行或集結,共被判囚20個月。在8‧18案中,黎被裁定組織及參與未經批准集結兩罪成立,共判監12個月。黎早前就該案與同案的李柱銘等6人提出上訴,高院上訴庭駁回7人參與非法集結罪的上訴,但組織控罪則上訴得直,定罪撤銷。7人就被駁回的參與罪申請終極上訴許可,律政司亦不服得直裁決而申請終極上訴許可。終院最終批准7人的上訴許可,並駁回律政司的上訴許可。終院昨就此案開庭給予控辯指示,並排期6月24日處理正審上訴。
終院批出上訴許可的議題是,需就甚麼情況下,考慮參與非法集會的定罪前,要先進行「相稱性測試」,評估定罪會否扼殺《基本法》賦予的言論及集會自由權利。昨日聆訊由常任法官林文瀚處理,上訴人之一的黎智英,因被指違反《港區國安法》、正就串謀勾結外國勢力等罪受審而正遭收押,他昨日沒有到庭。
代表黎智英的資深大律師余若薇表示,是次上訴牽涉事實範疇,由於每名上訴人的作為均有分別,因此若要全部上訴人聯合呈交一份陳詞,相信會有難度。余若薇強調,本案非常重要,影響深遠。就案情而言,黎智英不是議員,而黎當日並沒有發言。
代表另一上訴人吳靄儀的大狀則強調,本案牽涉的集會完全和平,如果法庭可以讓各上訴人的大狀陳述自己的論點,相信能協助法庭作裁斷。
上訴人准各自交陳詞
法官聽取各人陳詞後,批准上訴人各自呈交不多於20頁的陳詞,但希望各上訴方可以先互相作初步商討,呈交陳詞期限是4月16日至18日;律政司如有回應,需於5月16日或之前提出,陳詞總長度不多於30頁;上訴方補充陳詞需於6月11日或之前呈交,長度不超過10頁。正審上訴則定於6月24日上午9時半處理。
黎智英就8‧18案與另外6人原本分別被判監8至18個月不等,當中的李柱銘、何俊仁和吳靄儀獲准緩刑。由於有關組織的控罪上訴得直,眾人只就一項控罪被判罰,黎就本案的刑期由監禁12個月被減至9個月;餘下3名有刑期上訴的上訴人,李卓人由監禁12個月減至6個月,梁國雄由監禁18個月減至12個月,何秀蘭由監禁8個月減至5個月。案件編號:FAMC 24-29/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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