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許金山 毒殺妻女判囚終身 終極上訴得直重審

許金山上訴得直,殺妻女案發還重審。 許金山上訴得直,殺妻女案發還重審。
許金山上訴得直,殺妻女案發還重審。
質疑原審忽略死者以一氧化碳滅蟲可能
香港中文大學醫學院前副教授許金山以注入一氧化碳的瑜伽球毒殺妻女,受審後於2018年被裁定兩項謀殺罪成,判囚終身。許不服定罪提上訴,去年被上訴庭駁回。許再不服判決,認為案件在法律上有重大及廣泛重要性的爭議,向終審法院申請上訴許可,結果獲批。終院上月開庭後,昨頒判詞,認為原審法官就誰將瑜伽球放入車廂一事指引陪審團時出錯,5名法官一致裁定許金山上訴得直,案件須發還重審,候審期間許續還押。
56歲上訴人許金山,被控於2015年5月22日謀殺其妻黃秀芬(47歲)及次女許儷玲(16歲)。他昨聞判時表現平靜。是次終極上訴由首席法官張舉能、常任法官李義、霍兆剛、林文瀚,及非常任法官麥嘉琳審理。據判詞指,兩名死者被發現死於她們正乘坐的私家車,死因為一氧化碳中毒。執法人員在6個月後,發現一氧化碳是從一個放置在該車輛的尾箱內的瑜伽球釋出,並於事發後一年,在上訴人的書房的抽屜內發現一個瑜伽球氣塞。
抽屜瑜伽球塞或非關鍵
本案關鍵問題在於誰將瑜伽球放在車廂內及其因由。控方案情指這是上訴人的所為,並依賴環境證據證明。辯方則提出,有可能是次女將瑜伽球放進車廂並拔去氣塞以一氧化碳滅蟲,故兩人的死可能是一場意外。上訴方指,原審法官張慧玲就據稱遺失的氣塞可以作出的推論,給予陪審團錯誤指引,造成實質及嚴重不公情況。
終院同意上訴方說法指,原審指引容許陪審團單憑揣測,推論兩死者死亡時車尾箱狀況。因上訴人家中有其他瑜伽球,在抽屜內發現的備用氣塞,對於證明上訴人將瑜伽球放進車輛的證案價值不高。控方提出,該備用氣塞有可能就是案中瑜伽球的氣塞,此說法可以導致陪審團存有極大的偏見。
法官指引可能產生誤導
終院指,原審法官最少應提醒陪審團注意,案中並沒有證據顯示抽屜內的氣塞與車廂內的瑜伽球之間有任何關聯。終院法官指,原審指引可能導致陪審團採納法律上不容許的思維,來否定次女使用一氧化碳滅蟲的可能,繼而排除次女將該瑜伽球放進車輛。綜合上述原因,終院5名法官一致裁定上訴人上訴得直,撤銷定罪,下令上訴人就兩項謀殺罪重審。案件編號:FACC 8/2023
案中死者黃秀芬及女兒許儷玲。案中死者黃秀芬及女兒許儷玲。
案中死者黃秀芬及女兒許儷玲。
原審法官就誰將瑜伽球放入車廂一事指引陪審團時出錯。原審法官就誰將瑜伽球放入車廂一事指引陪審團時出錯。
原審法官就誰將瑜伽球放入車廂一事指引陪審團時出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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