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之鋒違禁起底令 官:同類案最嚴重 屬公眾人物或致漣漪效應 判囚3個月
【本報訊】因涉47人初選案被還押的前香港眾志秘書長黃之鋒,被指於2020年在網上貼文,公開2019年11月西灣河向示威者開槍的執法人員及其家人姓名、資料及行蹤等,涉嫌違反高院先前禁止對執法人員「起底」的頒令及對該執法人員保密身份的命令。黃承認責任,上月被判監3個月,法官昨頒判詞解釋判刑理據,表示黃之鋒屬公眾人物,其行為或會引起漣漪效應,將本案介定為同類案中最嚴重之列。
本案申請人是律政司司長,答辯人黃之鋒。申請一方指,2020年8月16日,執法人員網上巡查時,發現黃之鋒曾在網上向羅冠聰發公開貼文,披露2019年西灣河開槍案之開槍執法人員之中文姓名,說「聽聞無差別殺人犯成家喺英國」,並轉載討論區的貼文,內有該執法人員與家人的相片及個人資料等,亦寫有「相信無人唔記得佢地(哋)希望有英國手足同在英港人報料『女皇搵仔』正式啟動 」字句。有關貼文吸引逾4,900人作出表情回應,186人留言及376人分享。
法官昨在判詞指,答辯人作為公眾人物,應該知道自己備受關注及具影響力,但被告沒有三思,將涉事執法人員的資料放上社交平台,這或會造成漣漪效應,鼓勵他人騷擾事主。考慮到答辯人社會地位,法庭認為本案貼文及所帶來的後果,屬違禁對執法人員起底令的案件中最嚴重之列。
完成搜證 律政司20月後始提控
同時間,法官指出,大部分搜證工作在2020年8月17日已完成,惟約20個月後,律政司才展開民事控告藐視法庭程序,認為律政司無法充分解釋延後原因。顧及案發距今已多年,加上答辯人承認責任,認為恰當刑罰是判監3個月。
黃之鋒過往有多項定罪紀錄,其中他與壹傳媒黎智英等人,被指參與或煽惑他人參與2020年6月4日,在維園舉行的未經批准集會而被起訴。黃之鋒認罪,經上訴後最終判囚8個月。此外,黃因參與民主派「35+」初選,被控串謀顛覆國家政權,他此前已表明會認罪。該案中有16人不認罪,包括梁國雄、黃碧雲、林卓廷等。案件會在下周一續審。案件編號:HCMP 585/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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