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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亞銀行前經理 認收賄助開帳戶

【本報訊】廉政公署早前落案起訴一名時任銀行經理從多名中介公司代表收受賄款,以協助非本地客戶在東亞銀行開立個人及公司帳戶,並在處理申請時使用虛假文書副本,訛稱客戶於開戶當日在香港。被告昨在區域法院承認控罪。法官葉佐文將案件押後至明年1月10日求情及判刑。被告獲准保釋。東亞銀行回覆指,案件屬個別事件,強調該行有完善的員工行為守則及內控機制。
39歲被告黎賜慧是東亞銀行有限公司時任高級客戶經理。被告承認7罪,即6項串謀使代理人接受利益,及一項串謀使用虛假文書的副本;其另外4項相類罪名則留法庭檔案。本案於2018年12月至2021年3月間發生,案發時黎任職東亞銀行金鐘分行高級客戶經理。香港和創商務秘書有限公司及香港智盈諮詢顧問有限公司同為中介公司;當時陳栢材為和創顧問,柯莹莹則是智盈營運者。
案情透露,陳於2019年底向黎表示,可轉介客戶在東亞銀行開立戶口,若黎能從中協助,可就每宗成功申請獲取報酬約4,000元。黎同意陳的建議,陳其後要求黎協助一名客戶開立公司戶口,黎因而收取報酬1.2萬元。陳其後再要求黎協助其客戶開立戶口,而黎因此就每宗成功申請收取報酬1萬元至1.5萬元不等。黎其後又分別與另外3名中介公司營運者或代表見面,並同意協助他們轉介的客戶開立東亞銀行帳戶,而黎因此就每宗成功申請收取報酬2,000元至一萬元不等,有關賄款逾29萬元。
提交8份虛假入境標籤副本
黎與柯遂一同串謀向東亞銀行提交8份虛假入境標籤副本,訛稱8名申請人於開戶當日在香港。陳與柯亦因涉案同被廉署起訴。兩人於2022年12月承認共6項有關貪污及使用虛假文書的罪名,分別判囚12個月及4個月。
東亞表示,該案件是個別事件,該行一直十分重視員工的操守,並備有完善的行為守則及內控機制。東亞指,該行守則清楚列明對員工行為和操守的嚴格規定,包括作為銀行從業員不可以收受私人利益,以及違反有關規定的後果。該行亦規定,員工每年必須完成行為守則進修課程,以加強員工對有關指引的了解及意識。案件編號:DCCC 174/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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