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安擬修例唔湯唔水 檢控期限僅增3個月
團體憂時間不足以搜證 變相放生
工業意外一宗都嫌多,本港去年接連發生多宗致命工業意外,引起社會關注。立法會法案委員會正審議修訂職安健罰則的草案,政府曾建議循簡易程序審訊罪行的檢控時限由半年增至一年,惟遭多名議員多番質疑「時間太長」。立法會文件顯示,港府「跪低」提出多項修訂,包括將相關罪行的檢控時限訂為9個月,僅較現時期限延長3個月。關注團體質疑檢控時限只延長多3個月,不夠時間讓當局搜證,變相「放生」涉事僱主。
港府向立法會提交文件顯示,該處稱原建議將草案中循簡易程序審訊罪行的檢控時限延長至一年,好讓該處有充足時間調查嚴重且有可能涉及相當高個人罪責的案件。勞工及福利局指,有議員提及嚴重意外的調查應盡快完成,讓工地持責者及早了解意外原因並改善,當局考慮意見和檢視搜證程序後,建議修訂為9個月。
維持罰款額不變
至於草案原建議未有每周檢查吊重機、起重機械和吊船的罪行,最高罰款由20萬元調低至10萬元。早前有議員批評,近期已發生了多宗涉及機械安全的嚴重職安健意外,當局不應調低罰款。當局稱考慮後同意維持罰款額不變,以維持阻嚇力。
工業傷亡權益會總幹事蕭倩文坦言,將相關罪行檢控時限由6個月僅增至9個月,未必有足夠時間讓勞工處或受傷工友搜證,建議應繼續參照最初建議的一年檢控期限。
她亦質疑議員的說法,指發生嚴重工業意外當刻,按照法例,有關工地已被勞工處即時要求需停工14天,並提交改善方案建議,故認為有關持責者理應一早清楚意外成因,以及將如何改善,與檢控時限的長久無關。
她續指,根據過往案例,若牽涉非嚴重事故,勞工處亦非第一時間跟進,「好多都是事發一至兩個月後才搜證」,而過往只有半年的檢控期,不論工人抑或勞工處本身都不夠時間搜證、找證人,最後工人要親身上庭作證,但同時又要擔心「做完證人冇工開」,令調查最終不了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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