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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摩院脫賣淫罪 無牌經營 3人罰款

被告胡炳雄 被告胡炳雄
被告胡炳雄
【本報訊】警方國家安全處首任處長蔡展鵬被發現去年3月光顧無牌按摩院。事後一男3女被控經營賣淫場所及無牌按摩院等罪,4人不認罪受審。審訊時辯方傳召蔡展鵬作供,稱曾到過事發按摩院4至5次,從沒有人向他提出過性服務。案件昨於東區裁判法院裁決,其中3人分別被裁定管理及經營無牌按摩院罪罪成,罰款8,000至2萬元;至於涉及賣淫場所的控罪則全部不成立。
涉案按摩院為位於灣仔莊士敦道勝意大樓之「Viet Spa」。被告依次為李亦晴(36歲、按摩師)、元秋香(34歲、無業)、張明芳(35歲、按摩師)及胡炳雄(61歲、男、無業)。李元兩人被控管理賣淫場所及無牌按摩院。張被控管理賣淫場所。胡則被控經營賣淫場所和無牌按摩院。結果張獲判無罪,另3人亦僅涉及無牌按摩院的控罪成立。李元兩人被罰款8,000元;胡則被罰款2萬元。審訊時蔡展鵬作供表示,並無任何基礎令他懷疑該處會提供性服務,而他不清楚其他顧客所接受的服務。
性服務價目表僅傳聞證供
裁判官裁決時指,控方及辯方的證人均誠實可靠,雖然放蛇警員曾被建議安排性服務,惟辯方證人亦曾約5次光顧涉案按摩院,卻並未有被建議安排性服務。雖有相關通訊群組訊息顯示有性服務價目表,惟發訊息者卻未被傳召作供,有關資料亦只是傳聞證供。總括而言,裁判官認為控方未能有足夠證據,證明涉案處所全部或主要用作賣淫場所,因此涉及賣淫之控罪不成立。案件編號:ESCC 1161/2021
元秋香(左)及李亦晴(右)各被判罰款。元秋香(左)及李亦晴(右)各被判罰款。
元秋香(左)及李亦晴(右)各被判罰款。
被控一項控罪的張明芳獲判罪名不成立。被控一項控罪的張明芳獲判罪名不成立。
被控一項控罪的張明芳獲判罪名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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