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殘廁狎5歲女 青年囚46個月

案發於俊宏軒商場的一樓傷殘人士廁所。 案發於俊宏軒商場的一樓傷殘人士廁所。
案發於俊宏軒商場的一樓傷殘人士廁所。
商場搭訕 帶上天台 事主與母現抑鬱
天水圍31歲男子涉於去年4月在區內的商場內搭訕一名5歲女童,先帶女童到天台花園遊玩,及後帶她到傷殘人士洗手間內,脫去她的校服,再摸她私處和臀部,更要求女童為其口交。女童把事件告知母親,其母同日報警。警方翻查閉路電視及拘捕該涉案男子,他早前在區域法院承認向16歲以下兒童作出猥褻行為罪,暫委法官鍾偉強昨判處被告監禁46個月。法官指斥本案是十分差劣的侵犯幼童案件,法庭有責任保護兒童,故判處即時監禁。
控罪指,被告余嘉明(31歲)於2021年4月26日在天水圍俊宏軒商場一樓傷殘人士洗手間內,對5歲女童X作猥褻行為。法官判刑時引述被告的心理及精神報告,指被告去年曾與父親及弟弟發生肢體衝突,而被送院治療,及後被診斷患有思覺失調,亦發現他曾有酗酒問題,但沒證據顯示被告有孌童傾向。被告接受治療後,情況慢慢改善,重犯機會屬中等至偏高。被告撰寫的求情信則稱後悔及承諾改過自新。
於擔保期間犯案 成加刑因素
法官指被告與X年齡相距甚遠,X的創傷報告雖指她已逐漸回復到日常生活,但仍受到事件引致的負面情緒影響。報告又指X的母親不但感內疚,且自責未有盡到保護子女的責任,更擔心別人會因X受過侵犯而遭看低等,兩人因事件同樣出現抑鬱問題,可見事件對她們均有長遠影響。法官指被告於擔保期間犯事,為案中加刑因素。法官最後考慮到被告初犯、認罪及願意接受心理輔導等,將被告判囚46個月。
案發當日,當時5歲的X由母親朋友送到天水圍天澤商場,她自行前往補習社。期間被告上前搭訕,先帶X到俊宏軒商場天台花園嬉戲,再帶她到該商場的一樓傷殘人士洗手間內,脫去她的校服及內衣,摸她私處和臀部。被告又吻X的嘴及胸部,再要求X為他口交。及後兩人朝不同方向離開,X其後把事件告知母親,母親報警後被告終被捕。案件編號:DCCC 693/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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