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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掟磚誤殺清潔工 兩青年脫罪

死者中磚後後腦着地,翌日不治。 死者中磚後後腦着地,翌日不治。
死者中磚後後腦着地,翌日不治。
暴動罪均成立 押後至7‧22判刑
兩名青年被指於2019年11月在上水參與示威,除涉嫌持鋸弄傷一人外,更涉引致一名70歲清潔工人被磚擲中、頭撼地面不治。案件上月於高院原訟庭開審,由5女兩男組成的陪審團昨日退庭商議約6小時後,一致裁定兩人誤殺罪不成立,並以大比數裁定蓄意傷人罪亦不成立,但暴動罪則成立。法官杜麗冰決定押後至下周五(22日)聽取兩人求情及判刑。
兩名被告依次為現年18歲的劉子龍及現年17歲的陳彥廷。他們被控於2019年11月14日,在香港連同其他身份不詳人士因從事非法行為誤殺男子羅長清,及於同年11月13日在上水龍運街北區大會堂外,有意圖而非法及惡意傷害現年63歲男子X,以及參與暴動。
控方案情指,2019年11月13日早上,上水北區大會堂外有黑衣人以磚頭等堵路,其後有市民把磚頭搬回行人路,雙方因此衝突。傷人罪事主X指當時他搬磚回行人路,被首被告劉子龍等黑衣人擲磚,非黑衣人士亦擲物還擊。X稱他當時曾揮舞鐵通,及後有人以鐵鋸攻擊他的大腿,據控方指該名持鐵鋸人士是次被告陳彥廷。
之後案中死者被發現遭磚頭擊中後倒地,翌日因頭傷而不治。控方指雖無證據顯示兩被告有向死者掟磚,但他們與其他掟磚黑衣人共同行事,屬夥同犯案應承擔罪責。辯方則指控方未能提出足夠的證據證明片段中在現場出現的就是兩名被告,並且指兩被告被警方威逼利誘下招供。至於涉及X的蓄意傷人罪,兩被告則指X向他人施襲,他們攻擊X屬自衞或保護他人。
蓄意傷人亦不成立
本案兩被告原本被控謀殺。當控方舉證完畢後,兩人均指謀殺及蓄意傷人兩罪表證不成立,申請毋須就此兩罪答辯直接脫罪。結果法官裁定,即使兩人同意參與堵路,但當時兩幫人均有掟磚,死者亦是被擲中頭部後腦着地才會頭傷死亡,他當時亦非站在路中心,故認為證據不足以控告謀殺,但可改控誤殺。至於蓄意傷人罪,兩名被告的電話訊息曾提及要帶錘子,故應可預期會有機會令他人受傷,因此裁定該罪表證成立。案件編號:HCCC 322/2020
次被告陳彥廷(蒙頭者)及同案被告劉子龍僅暴動罪成。次被告陳彥廷(蒙頭者)及同案被告劉子龍僅暴動罪成。
次被告陳彥廷(蒙頭者)及同案被告劉子龍僅暴動罪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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