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誠信爭議 收UGL 5000萬元事件 律政司不告梁振英

【本報訊】梁振英在2012年7月就任特首,但在2014年被揭發於競選特首期間,與澳洲上市公司UGL就收購他持有股權的戴德梁行一事,簽訂協議,承諾支持UGL在亞洲擴展生意,並獲400萬英鎊(約5,000萬港元)作回報,令梁再次捲入涉嫌個人誠信爭議。經調查後,律政司認為沒有足夠證據提出檢控,事件因而告一段落。
與UGL簽約 當選後繳付
當時報道指,UGL於2011年12月收購戴德梁行,梁當時任職戴德梁行亞太區主席,並已經宣布競逐特首。惟梁與UGL於同年12月2日簽署一份合約,該公司同意向他支付400萬英鎊報酬,在其當選特首後分兩次繳付。有關協議在簽署兩日後完成,而梁於同日宣布辭任戴德梁行亞太區主席一職。
當時特首辦發言人回應指有關合約純粹是「不作競爭」協議或「離職協議」,確保梁不會接受其他競爭對手的聘任,而他簽署協議後亦沒有向UGL提供任何服務。
至2016年民主派立法會議員聯署及提交呈請書,交付專責委員會處理調查事件,但未獲立法會授權行使《立法會(權力及特權 )條例》(第382章)第9(1)條所訂的權力,即可命令任何人到立法會或該委員會席前,作證或出示其所管有或控制的任何文據或文件,令調查困難重重。在專責委員會調查期間,更揭發議員周浩鼎涉與梁振英「打龍通」,按梁意見修改擬議調查範圍。
另外,廉政公署就梁及周涉嫌貪污及公職人員行為失當指控作出全面調查,至2018年律政司發聲明表示決定不作檢控。
稱任特首前協議毋須申報
其中就梁的調查,律政司指因證據未能確立戴德梁行不同意梁振英接受款項,或該行為屬於《防止賄賂條例》(第201章)第9條所針對代理人接受利益的罪行,加上沒有法規要求梁需申報任特首前所簽訂的協議,故沒有合理機會就梁貪污的控罪達致定罪,而無申報亦不構成任何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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