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逆權管有恐變相鼓勵竊取土地 議員籲廢除 政府倡保留

【本報訊】據《時效條例》,收回土地財產的訴訟,不得在訴訟權產生的日期起計滿12年後提出,但政府土地例外。有議員昨日在立法會會議上提出質詢,認為條例變相鼓勵竊取土地,促廢除相關條文。發展局局長黃偉綸指法律改革委員會曾舉辦公眾諮詢,認為應予以保留,並指出相關條文並不影響政府收地。
議員劉國勳指逆權管有條文原意是促進土地資源得以充分利用,但實際上變相竊取土地,認為條例保護侵佔土地者及對土地發展造成窒礙,促政府廢除條文。議員張國鈞則稱,《土地業權條例草案》在2004年通過但至今仍未實施,促政府提交相關時間表。
黃偉綸回應指逆權管有是《時效法例》的一部分,多年來有實際作用,符合公眾利益。他又稱,政府可以引用《收回土地條例》將土地收歸政府,向逆權管理人收購管理權或許較為複雜,但並非不可行,並指出根據法改會報告,大部分參與公眾諮詢的人士均贊成保留條文。他續稱,倘若政府落實土地業權註冊制度就會考慮提出修訂逆權管有。
黃偉綸稱符公眾利益
議員周浩鼎引述政府指,土地業權註冊制度會在包括換地協議等新土地中實施,質疑局方「對錯焦」,未有解決積存的現有土地業權問題。黃則澄清並非「對錯焦」,而是先易後難,強調應解決新土地的業權問題,待成熟後再考慮做法適用於現有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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