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池以舊充新 網店判退一賠三
【本報綜合報道】海南海口一名男子去年在某購物平台約2,177.12元(人民幣‧下同,約2,329港元)購買一輛電動單車,商家承諾配備全新電池,卻以翻新電池冒充,男子認為商家、平台、物流公司共同串通涉嫌欺詐,要求賠償損失逾1.45萬元(約1.6萬港元)。內媒周日報道,海南省海口市中級人民法院近日判處商家以購買商品的價款3倍賠償6,531.36元(約6,988港元),退還包裝費、發票費及運費共計575元(約615港元),另須返還貨款2,177.12元。
售電動單車配備
市民陳先生購買的電動單車來自網絡商戶「佳×車業」,店家原先聲稱免運費,落單後卻告知陳先生需另行支付特殊包裝費120元(約128港元),如需要給電動單車上牌要另行支付開具上牌發票服務費200元(約214港元),上述款項共計320元(約342港元)。陳先生同意該支付要求,並在購物平台上直接支付320元,詎料收貨後發現電動單車的電池不是原廠出品,於是要求退款退貨。然而,由於電動單車沒有電池檢測報告,物流站拒絕運輸,導致該車一直滯留在物流站,購物平台其後以該筆訂單未退貨為由,駁回陳先生的退款申請。
海口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認為,商家作為負有告知義務的銷售方,故意隱瞞電動單車電池翻新的事實,使陳先生落單購買電動單車,其行為符合欺詐的構成要件,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若有欺詐行為,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的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3倍,故作出上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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