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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掛號郵遞文件 搶犯襲警案申上訴被駁回

答辯人韋穎恆現已離港,且一直沒回來。 答辯人韋穎恆現已離港,且一直沒回來。
答辯人韋穎恆現已離港,且一直沒回來。
【本報訊】2019年11月10日九龍塘又一城發生衝突,警員制服兩名男女後被包圍,有人疑襲警企圖「搶犯」。涉嫌「搶犯」的一名男子遭控以4項襲警及一項協助、教唆、慫使或促使他人從合理羈押下逃離罪,他受審後獲判無罪,並於同月離港,一直沒回來。律政司不服裁決提上訴,上訴庭於去年9月駁回上訴,昨頒判詞解釋原因,指出警員只把上訴文件放在兩個地址的木門和鐵閘之間,沒掛號郵遞,即沒有盡其所能妥善送達。惟上訴庭明言,若上訴能夠展開,相當可能裁定原審裁決是有悖常理,並會須予干預。
原審裁無罪 被告同月離港
被起訴時35歲的答辯人韋穎恆,報稱餐廳經理,被控於2019年11月10日,在又一城L1層襲擊4名警員,並協助、教唆、慫使或促使一名女童逃離警員的羈押。區院暫委法官許肇強在2022年4月21日裁決,認為閉路電視片段鏡頭太遠,受襲警員的證供不夠可靠,裁定所有罪名不成立。同月27日,律政司向原審法官申請案件呈述上訴,3日後答辯人離港。
上訴庭指,律政司申請在答辯人缺席下進行上訴,而上訴文件是否妥為送達是關鍵。律政司指,警員把簽署後的案件呈述文件放在兩個地址的木門和鐵閘之間,即答辯人報稱與母親同住的牛頭角下邨地址,及答辯人報稱位於觀塘興業街的工作地點,實際上已完成了法例的要求,而且做法在當時的環境之下已屬最為穩妥。
惟上訴庭不同意,認為法例的意思非常明確,即其所提及的掛號郵遞,同時適用於對懲教署署長和對答辯人居住或辦公地址的送達。上訴庭認為,觀塘興業街只是答辯人單方面報稱的工作地點,而答辯人的住址資料模糊不清。法例關鍵是要先弄清楚答辯人的地址,然後再按着條文走畢所有流程,律政司沒這樣做,即沒有盡其所能妥善送達文件。綜合考慮,上訴庭不認為律政司已根據相關法例把上訴文件妥為送達,故不能展開這次上訴。案件編號:CACC 92/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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