娛樂

單用名字不足構成侵犯商標

已故樂壇天后梅艷芳,生前交託其遺產是由滙豐信託管理,並非其家人打理。
對於逝者生前把遺產交由遺產管理人管理,其肖像權是屬於遺產管理人抑或家屬?執業大律師陸偉雄指香港沒有肖像權,而有關逝世者的版權,是屬於遺產管理執行人,家人並未擁有有關版權。問到若以侵犯商標提告,陸偉雄表示要視乎商標註冊的內容而定,單單使用其名字不足以構成侵犯商標,與此同時要視乎其商標期限,任何商標都有一定的使用效期,若效期已過便不屬侵權。他續指若電影翻拍名人傳記,當中涉及的音樂、片段版權應歸唱片公司、電視台及電影公司所擁有,而非當事人或其家人持有。
至於防禦商標的定義,他說防禦商標覆蓋的範圍較廣,保護性亦較一般註冊商標強,但每個商標牽涉的內容及法律效力都有不同,要視乎註冊細節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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