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聞港聞

不平則鳴:為何終審庭不尋求釋法

全國人大常委譚耀宗日前面對一貫偏黃某電視台記者的質問:若在港無律師肯為黎智英辯護,其涉國安法顛覆國家政權罪的審訊怎辦?譚以一句「送交內地審理」,登時讓黃記者語塞。譚Sir此說依法有據,如他所言「國安法已寫得好清楚啦」!
譚耀宗平靜的回答,正正反映出中央對香港司法機構的法庭法官兩面派心中有數。名曰護法,實則護誰?好在《港區國安法》第55條早已白紙黑字列出,遇到3種危害國安情況,在不可預料和無法面對的困難情況下,「由駐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公署對本法規定的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案件行使管轄權」。當下的情況不正正是這樣嗎?3級法官眾口一詞,變相成漢奸黎的最刁鑽辯護士。
其一,法庭法官對《港區國安法》陽奉陰違,講一套做一套,耍兩面派。《港區國安法》第3條第3段說:「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機關、立法機關、司法機關應當依據本法和其他有關法律規定有效防範、制止和懲治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和活動。」試問對黎案處理,司法機構的法庭法官有履職盡責了嗎?對危害國安是懲是縱,不是一目了然嗎?
其二,終審法院為何沒要求中央釋法而置權不用,卻貿貿然作出終局判決?有關黎智英聘用英國御用大狀已遭律政司代表行政機關不斷強烈反對下,終審法院卻未能拿出具說服力的理據。本應要依《基本法》第158條規定,「在對該案件作出不可上訴的終局判決前,應由香港特別行政區終審法院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對有關條款作出解釋」,循正常途徑處理重大法律爭議。可是,終審庭竟撇開正途走歪道,粗暴快刀作判羞辱政府,為漢奸黎張目壯膽出氣,不是司馬昭之心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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