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仗義執言:提請釋法消除國安風險

亂港黑手黎智英聘請英國御用大律師的爭議不斷,終審法院最終駁回律政司上訴,特首李家超已就海外律師應否參與國安法案件,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釋法,律政司已申請押後上述案件的審理以待釋法結果。
對於提請釋法的決定,從中央駐港機構、駐港國安公署到不少社會各界人士均表態支持,發言人直指終院裁決與《港區國安法》關於「特區行政、立法、司法機關應當依法有效防範、制止和懲治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和活動」的規定相違背,這不僅為外部勢力插手干預本港事務開了方便之門,更有損本地律師職業聲譽和香港法治形象。
二十大報告提出完善特別行政區司法制度和法律體系的要求,全國人大常委會對《港區國安法》作權威解釋,是完善特區司法制度和法律體系的應有之義。
終院在判詞中指,律政司在申請上訴至終院的許可階段才根本上改變其論點,提出未經闡明及未有證據支持的爭議,並稱之與國安有關。可見判決主要是針對司法程序而不是其威脅國安的本質,而與國安法的立法原意相違,亦正是其最大的爭議。
黎智英案將成為判例,對香港法例影響深遠,更涉及國安範疇。批准由未具本地執業資格、不具經驗、不同法系的海外大狀出庭抗辯,有利益衝突及洩漏國家機密的風險,更違反《港區國安法》的立法精神和法理邏輯。提請人大釋法在憲制和法律層面解決涉及國安法案件的爭議,有助讓社會準確全面地理解國安法,符合香港基本利益和憲制秩序。港府有維護國安的責任,理應有效防範、制止和懲治危害國家的行為。在維護國家主權、安全和發展利益的問題上,政府的立場必須清晰且堅定不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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