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黎智英8‧18非法集結罪成高院:半年內裁決上訴申請

【本報訊】壹傳媒黎智英因組織及參與2019年8月18日、8月31日、10月1日及2020年6月4日的非法遊行或集結,共被判囚20個月。其中黎在8‧18案中,於區院經審訊後被裁定組織及參與未經批准集結兩罪成立,該案兩罪判監12個月,黎早前就該案提出上訴要求推翻定罪及減刑,同案的李柱銘和何俊仁等6名被告亦提出上訴許可申請,高院上訴庭3名法官連日來聽畢上訴人及律政司的陳詞後,昨日案件審結,上訴庭指示與訟雙方須提交書面陳詞作補充,並表示預計在半年內頒布裁決結果。
律政司昨日陳詞指,原審法官的裁決合乎「相稱性測試」,如針對公眾集會或遊行的權利,警務處處長及上訴委員會需要經仔細考慮個案後,以決定是否批出不反對通知書,當中過程合乎相稱性測試。律政司又指,如果法庭認為上訴人是明知涉案集結屬未經批准而參與其中,足以構成本案罪行。
上訴方:裁決未合乎相稱性測試
上訴一方則指,裁決未合乎相稱性測試,並反駁指如果當日警方有作出警告,要求維園集會的參加者遵從警方的指示以疏散,而上訴人反其道而行才屬違法,但是當日警方從未作出相關警告。
7名上訴人分別是黎智英、李柱銘、何俊仁、李卓人、吳靄儀、梁國雄及何秀蘭。就8‧18案黎智英與同案另外8名被告全被裁定罪成,分別判監8至18個月不等,被告當中的李柱銘、何俊仁、吳靄儀和梁耀忠獲准緩刑;該8名被告中,區諾軒及梁耀忠並無提出上訴。由於黎智英及梁國雄已向法庭申請豁免出庭,故兩人毋須到庭。案件編號:CACC 84/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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