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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平則鳴:上訴終院大是大非之舉

律政司反對漢奸黎聘用英國御用大狀上訴,被高院上訴庭於本月9日駁回;律政司迅速地於7天內作出向終審法院提出上訴許可申請,為維護香港法治秩序、保障國家尊嚴和安全、貫徹「港人治港」的方針作出正確舉措,是大是大非之舉,全港必須大力支持。
律政司就黎案上訴終院列出3點理由:其一,《港區國安法》的唯一官方語言是中文,英文只是譯本,僅供參考,意即黎智英所聘外籍律師的母語不會對案件的審訊有任何正面和積極的作用;其二,《港區國安法》的國家安全概念,與中央政府及香港社會、政治環境及憲法息息相關,來自海外的法律代表或對中央及香港的獨特背景沒有充分理解;其三,Tim Owen的專長並非《港區國安法》,更非本地法律下涉及危害國安罪行的專家,何況香港本地已有逾千名善於處理兼熟悉《港區國安法》的大律師可供選聘。因此,其作為黎案的法律代表不會為法庭帶來獨特的審視角度。
其實,律政司的3點上訴終院理據,已經是十分婉委和客氣地反駁上訴庭的判決理據,上訴庭說甚麼容許英國御用大狀染指《港區國安法》的審訊,可有利推動及促進《港區國安法》發展云云,根本是無稽之談。可見上訴庭法官全無國家觀念和國安意識。
歸根究柢,上訴庭駁回律政司的上訴是犯了極大的、原則上的特大錯誤。首先,《港區國安法》是中央政府人大常委會為香港所立的法,豈容外國律師置喙?其次,所審的案件性質是黎智英涉嫌勾結外國勢力、顛覆香港特區政權、破壞國家安全,豈容外國律師介入國家安全審訊?這不是最明顯的利益角色衝突嗎?再者,容許外國律師介入,國家安全秘密豈會不洩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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