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岸國際

私生女斷絕來往 父入稟要求每月探望

事主要求法院裁定女兒需要每月探望一次。 事主要求法院裁定女兒需要每月探望一次。
事主要求法院裁定女兒需要每月探望一次。
江蘇省宿遷市泗陽縣一名73歲老翁,近日一紙訴狀把外遇生下的女兒告上法庭,指她與自己不相往來,要求對方每月支付諧音「我愛你」的贍養費5.20元人民幣(約5.8港元)及每月探望自己一次,引發輿論熱議。
內地傳媒周四報道,1990年時已婚的何先生(化姓)與年輕十多載的王女士(化姓)同居,並誕下女兒萌萌(化名)。何男與王女1995年起因瑣事產生矛盾而分居,泗陽縣人民法院2001年作出判決,二人同居屬於非法行為,依法解除,並判決萌萌隨母親生活,父親自願承擔她一切正常費用,並有權定期探望。
長大後不透露結婚生子
報道續指,王女士後來把當時小學二年級的萌萌送回何先生身邊,他遂把萌萌交予自己已經成家立室的大女兒照顧。當萌萌考上大學後,重新與王女士生活,同時與何先生斷絕來往,就自己連結婚生子,也沒有向這位親生父親透露。
面對萌萌的絕情,何先生說:「不管當年誰對誰錯,我畢竟是她的親生父親。無論如何,她也不該丟掉這份親情,至少不能忘記撫養她11年的大姐。」他稱當年給予王女士10萬元人民幣(約11萬港元)撫養女兒。王女士反指女兒在寄養到大女兒家時過得不好,認為是「恥辱」,她們已經找律師應對相關訴訟。
索5.8元贍養費精神慰藉
何先生的代表律師李小亮表示,子女贍養父母是法律規定的義務,這不僅是經濟上的贍養,也包括生活上的照顧、精神上的慰藉。《民法典》規定成年子女不履行贍養義務,缺乏勞動能力或生活困難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給贍養費的權利。事主要求判決女兒每月探望他一次,是希望她能夠給予精神上的慰藉。本報綜合報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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