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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出示身份證 社工脫阻差罪 控方上訴

控方認為答辯人林曉樺不應被判無罪。 控方認為答辯人林曉樺不應被判無罪。
控方認為答辯人林曉樺不應被判無罪。
【本報訊】一名女社工被指在2019年警民衝突期間,在被警員要求出示身份證時拒絕,要警員先出示委任證。她被控阻差辦公,及未能在規定下出示身份證明文件的交替控罪,經審訊後在西九龍裁判法院被裁判官黃雅茵裁定所有罪名不成立。律政司不服提出上訴,高院原訟庭法官黃崇厚昨天開庭聽取雙方陳詞後,決定押後至9月14日宣判。
要求警先出示委任證
本案上訴人為律政司,答辯人為林曉樺。答辯人被控於2019年8月25日,在荃灣街市街和眾安街交界,阻撓女督察梁敏儀執行職務。上訴方指,當日梁要求林出示身份證,但林只揮動錢包,然後重複要求梁先出示委任證。雖然林之後有拿出身份證但緊握在手,但上訴方認為林的行為反映她不會願意將身份證交給警員,行為未達法律要求。而梁當時作為指揮官,帶領30多人的小隊,若要花時間處理林,就無法調配人手處理其他事情,因此林的行為應構成阻差辦公。
法官指,他不接受「出示」就等於一定要將身份證交到警員手上,如果情況及環境許可,市民自己手持身份證給警員查看,警員又能清楚看到資料,亦是可以接受。案件編號:HCMA 32/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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