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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登選舉廣告 戴耀廷囚10個月

戴耀廷因選舉非法行為罪被判囚10個月。 戴耀廷因選舉非法行為罪被判囚10個月。
戴耀廷因選舉非法行為罪被判囚10個月。
圖干預2016立會投票 25.3萬開支無申報
港大法律系前副教授戴耀廷,連同「雞蛋同盟有限公司」董事葉劍青與石守正,被控在2016年立法會選舉中違反《選舉(舞弊及非法行為)條例》,作為非候選人或選舉開支代理人,而在報章刊登選舉廣告宣傳「雷動計劃」而招致選舉開支。案件昨日在區院提訊,葉石兩人在同意案情後獲不提證供起訴,就每項控罪自簽一萬元守行為一年。戴耀廷則承認控罪,被判監10個月。
本案被告為戴耀廷(57歲、退休人士)、葉劍青(55歲、董事)及石守正(50歲、董事),原被控共4項在選舉中作出招致選舉開支的非法行為罪。控罪指他們並非候選人或任何候選人的選舉開支代理人,但在2016年9月4日舉行的立法會選舉中作出非法行為,即在該選舉中或在與該選舉有關連的情況下,透過雞蛋同盟有限公司(雞蛋同盟)招致選舉開支共逾25.3萬元,以用於在《明報》及《蘋果日報》刊登6個廣告。戴耀廷現時因涉民主派「35+」初選案而還押。
官指行為無視法規 於理不合
3人承認的案情指,戴於2016年4月至9月,曾在電台節目、記者會及社交網頁介紹「雷動計劃」,指目的是「踢走保皇黨」,並招募5萬名「策略選民」,屆時據數據投票。直至涉案日期,《明報》及《蘋果日報》先後分別刊登了共6則廣告宣傳雷動計劃,廣告費由雞蛋同盟董事葉及石簽支票支付。因雷動計劃目的乃促使某些候選人當選,因此計劃衍生的廣告費屬選舉開支,而該屆選舉並無候選人就有關開支作申報。
法官郭啟安判刑時表示,辯方求情指戴是因選舉比例代表制未能公正反映民意而犯案,但諷刺的是其雷動計劃亦對其他獨立及建制候選人不公。而且即使選舉結果不公,戴亦不應以非法方式糾正。法官指其行為完全無視法規、於理不合,而戴身為法律學者,理應比一般市民更了解法例,故他實難辭其咎。不過法官亦指出,涉案廣告沒有推舉特定參選人,控方指控亦只是針對開支,而非其策略性投票計劃,雞蛋同盟亦有公布開支。此外法官亦指,控方稱需時確定大量證據的出處及真實性,但本案遠在2016年發生,認為檢控存在不必要延誤。因此法官除因戴認罪,將原本18個月刑期減至12個月外,另因延誤檢控而再減刑兩個月至10個月。案件編號:DCCC 683/2021
葉劍青獲控方不提證供起訴,須自簽守行為一年。(袁志豪攝)葉劍青獲控方不提證供起訴,須自簽守行為一年。(袁志豪攝)
葉劍青獲控方不提證供起訴,須自簽守行為一年。(袁志豪攝)
石守正亦同意自簽守行為。石守正亦同意自簽守行為。
石守正亦同意自簽守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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