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龍吟虎嘯:這個司法黃圈水很深

臭名昭著、並在黑暴中大出風頭的「612基金」案,愈揭屎愈多。警方國安處調查發現,有30名大律師在本案中聲稱「義務」代表被告向「基金收錢」,每日薪酬3,000大元。據悉,他們都繞過律師行直接從「612基金」收取簽發的支票。另悉,有律師行的「師爺」協助轉介參與暴亂的被告至相關律師行,每介紹一宗,律師行從法援署或「612基金」收得的費用,會分出一至兩成「佣金」。
這說明,大律師、律師行、師爺、法援署、「612基金」、黑暴分子,形成了一條支援黑暴的「法援鏈」,不僅支持暴亂,而且從中撈錢——撈「亂港基金」的錢、撈納稅人的錢。於「公」於私,他們都大有好處,無怪乎,他們要起勁的支持黑暴。時間愈久愈好,規模愈大愈好,暴亂分子落網愈多愈好,他們遂財源滾滾也。這種運作方式,已屬黑暴一部分,等於變相參與暴亂,《港區國安法》當可追究也。
事實上,他們的所為已不僅僅違背了香港《律師執業規則》159H章第4條規定的:「任何律師不得與任何非香港執業律師的人分享在任何業務上的利潤收費,亦不得協定如此分享該等利潤收費,不論是以按任何該等並非律師的人所介紹業務而支付佣金或以其他方式分享」。若律師行一旦被證明與非執業律師分帳,相關律師行有機會接受紀律聆訊。
據透露,由於去年12月中之前,法援署一直容許被告挑選「心儀的律師或大狀」打官司,故引致一批未足5年執業經驗的年輕大狀,獲被告「點名」加入「義務」辯護團隊。消息說,一般而言,「法援署會為成功申請法援的被告批出大狀及律師各一位」,這種運作方式,使得某些大狀和律師一舉三得——義務之名、「基金」之錢和工作經驗之資提。
如此看來,能得到好處的,恐怕都是「黃圈」中人。由此可見,香港司法界和反中亂港勢力關係有多密切、水有多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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