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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食狗肉罪成 七旬漢上訴遭駁回

張顯明 張顯明
張顯明
【本報訊】七旬退休漢張顯明前年將相信遭車輛撞斃的唐狗拉離行車路,然後徒手扯出唐狗的內臟放進膠袋企圖帶走。他經審訊後被裁定企圖使用狗肉作食物罪罪成,判監5天但准緩刑一年。他早前不服定罪提上訴,指狗內臟不同狗肉。
官指倘准食內臟違立法原意
高院原訟庭法官李運騰昨頒判詞,認為原審裁判官正確地裁定控罪中的「肉」包括內臟,相信上訴人是準備拿來食用,故駁回上訴。
法官在判詞中指,本案其中一個議題,是條文中沒有就「狗肉」或「肉」作釋義。法官認為,條例立法原意是針對屠宰狗隻的殘酷行為,或散播狂犬病的風險,若僅限制人吃狗隻的肌肉,卻容許進食內臟,就有違立法原意。另外,由於要證明涉及的狗隻是遭宰殺是幾乎不可能,因此若控罪限於被宰殺的狗或貓的軀體,會過於狹窄。上訴人說只是收拾被撞後的狗隻內臟食用,同樣不構成辯護理由。法官認為原審裁判官判決正確,駁回上訴。案件編號:HCMA 265/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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