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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國泰酬金 4人上訴駁回

【本報訊】因管理不善而在全球最佳航空公司排名跌出三甲的國泰航空,其5名退休機艙服務經理於2018年入稟勞資審裁處,追討未獲發放的2017年年終酬金,合共17.5萬元。經審訊後,審裁官於2019年裁定接納國泰的解釋,指其於當年將年終酬金改為發放特惠金,而離職員工不符合領取資格,判員工敗訴。其中4人不服判決向高院上訴,原訟庭法官潘兆童於2020年6月開庭審理,在事隔21個月後,昨日頒下判詞,駁回4人上訴,維持原判,上訴一方並須支付國泰訟費。
「不容反悔」原則 本案不適用
法官在判詞指,原審審裁官並無犯下法律上的錯誤,亦無錯誤理解上訴人的案情,認為原審的判斷正確。
4名上訴人分別是董煥卿、吳麗芬、何靜儀及區婉芬,她們均在2017年10至11月退休離職。上訴聆訊時她們主要依賴「不容反悔」的法律原則,指資方不可反悔更改年終酬金的性質,並指勞資雙方有共識,國泰會把剛退休員工,視如在職員工一樣,並發放年終酬金,但原審審裁官對此原則出現理解錯誤。
不過法官於判詞指,「不容反悔」原則在本案並不適用,審裁官亦無錯誤理解該原則。法官又認同審裁官的裁定,勞資雙方並無對發放酬金的規矩達成共識,資方亦有權在2017年更改政策,將年終酬金改為特惠金形式發放,因此駁回上訴。案件編號:HCLA 18/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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