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復康資源協會涉違諾 理大入稟收回用地

理工大學要求收回香港復康資源協會使用的校舍單位。 理工大學要求收回香港復康資源協會使用的校舍單位。
理工大學要求收回香港復康資源協會使用的校舍單位。
年付萬元佔18房 廿多年來零個案轉介
香港理工大學於1992年起以優惠價錢,把校舍單位交給香港復康資源協會經營復康門診中心,並每年支付逾100萬元的營運費用,而該協會每年只需支付一萬元給理大,條件是該中心要將需要研製特殊復康器材的個案,轉介給理大的復康科技中心。惟理大指自1994年起已沒有再收到任何轉介個案,認為該協會已背離當初合作的原則,遂於2017年入稟高院,要求收回該門診中心,並向復康資源協會索取租金賠償和其他損失。惟該協會指理大應繼續履行該協議,不應斷言收回單位。案件昨天在高院開審。
原告香港理工大學,被告復康資源協會。根據資料,被告在成立初期曾是香港復康會的轄下機構,但被告在1992年已脫離香港復康會,並獨立成為復康資源協會。理大在人稟時指稱,理大於1988年取得馬會的4,100萬元撥款後,與香港復康會簽定協議備忘錄。香港復康會以免租形式使用中心單位,但要每年支付一萬元以補貼水電、清潔及維修費。
入稟狀又指,被告於1992年接手該協議,並承諾會履行以上協議條款,其後被告在中心共佔用18個房間。1993年,被告轉介了一個案給理大,但被告之後再沒有轉介任何個案予理大跟進,理大曾要求被告於2016年6月1日前遷出,但遭被告拒絕。
每年逾百萬營運費由理大支付
理大昨天在開案陳詞指,理大每年需要為該計劃支付逾100萬元營運費用,被告每年只需支付一萬元給理大,但被告沒有依當年的協定,向理大轉介個案。另外,政府為理大提供土地作教育用途,理大不應該無條件將土地給予其他機構,作非教育用途使用。被告則回應表示,理大應該尊重雙方在33年前訂立的協議,不應強行收回單位,並強調自己在政策及財政方面均有貢獻,是推動復康事務的先鋒者。
案件編號:HCA 1789/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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