龍吟虎嘯:這等荒唐事為何不改

香江府衙向立法會提出修訂《法律執業者條例》第31A條,使任職律政人員而並非大律師的人士,具資格獲委任為資深大律師,日前在立法會吵吵嚷嚷了一通。「業外人」看來,這是一件無聊之事,無怪乎有議員批評此舉是律政司為「少數人」謀利益,這些法律界的「少數人」,爭來吵去的主要議題就是現實,做法對某些司法中人「不公平」,要「平機」。

這很有意思,法律是最講公平的,法律界人士也最標榜維護公平、代表公平。然而,他們內部卻存在着歷史悠久的所謂「大律師」和「律師」身份、工作和機會的「不公平」,自家的不公平解決不了,「容忍」或「享受」了逾百年,有甚麼臉面在香港各界和老百姓面前整天吹噓法律有多公平?還把自己打扮成「維護法律公平」的代表?

不說不知,原來香港流行許久的事務律師和大律師之說,出自歷史上的「翻譯錯誤」,將常常出入於法庭大樓的訟務律師稱為大律師,無形中矮化了事務律師的地位。在一錯再錯下,把資深的訟務律師稱為資深大律師,實際上事務律師也有資深的,但沒有在名銜上彰顯出來。

這只是翻譯的錯誤嗎?開始的時候可能是,但是這個錯誤很巧妙、也很鮮明地彰顯了訟務律師「大」字當頭、「高人一等」,這很對英夷殖民統治的胃口和神髓,講究把人和職業分成三六九等,方便駕馭和管治,於是也就一直「錯誤」下去。儘管這個錯誤影響了「律師內部的公平」,但是符合及方便英殖管治的利益,犧牲一下事務律師、高抬訟務律師有何不可?

君不見,訟務律師還有上庭戴假髮、穿外袍的「特權」嗎?還有不但「資深」,更有「御用」大律師的「嚇人」名頭嗎?這假髮、外袍加深了王室御用的威嚴,是香港殖民文化的濃墨重彩,一直沿襲到香港回歸後的今天,這等荒唐和「不平機」的事,律政司為何不改掉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