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反對修訂《逃犯條例》風波期間,不少執法人員遭惡意起底,及後政府計劃將「起底」行為訂為刑事罪行。《2021年個人資料(私隱)(修訂)條例草案》委員會昨日舉行會議,展開逐條審議階段。不少議員關注草案中「指明傷害」的定義,如何界定披露資料意圖。政制及內地事務局局長曾國衞指出,起底的嚴重性要視乎是否造成實際傷害,受害人是否因事件而「驚」,以及視乎案件的實際情況而定。
會議上,議員張華峰憂慮條例的定罪門檻模糊及抽象,難以證明涉案人是企圖透過起底令當事人受傷害,舉例指倘若在他人生日時表示要「送蛋糕恭喜佢」便難以分別善意或惡意。議員葉劉淑儀則提出,公眾人士資料均是公開,若有人再披露是否違法,又質疑轉發相關資訊是否構成犯罪;另委員會主席麥美娟亦問及,倘若受害人因個人資料被披露而搬走,又是否屬於受到「指明傷害」。
曾國衞指出,起底嚴重性要按實際情況而定,難以一概而論,但強調調查方會考慮涉案因素。他又稱,犯罪嚴重性主要分別在於有否造成指明傷害,即僅意圖、罔顧受害人會蒙受傷害,或實際上已經造成指明傷害之分。他以受害人需要轉校為例,稱「最主要係(受害人)驚」,就可能構成「指明傷害」。
議員何君堯則指出個人資料私隱專員公署人手不多,執法時可能需要依靠警方等執法人員,促雙方訂立協調機制,避免公署暴露執法弱點。個人資料私隱專員鍾麗玲指可以考慮,並認為雙方可以提供材料協助,遇上複雜個案包括牽涉不誠實使用電腦、詐騙罪等雙方亦會合作,已經與警方討論、有初步默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