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前年9月1日凌晨,一名報稱任設計師的男子被指於示威現場用雨傘先後襲擊兩名警務人員,經審訊後被裁定兩項襲警罪成,判囚4個月。他不服定罪,昨日向高院原訟庭上訴。上訴方昨日在庭上播放傳媒片段,指警員證供與實況不符,但原審裁判官並無仔細考慮。法官聽罷控辯雙方陳詞後,決定另擇日子裁決,期間上訴人續准保釋。
上訴人李逸恒,被控於2019年9月1日在將軍澳常寧遊樂場,襲擊一名總督察和一名警署警長。審訊時辯方指當時環境昏暗並有多人逃避追捕,質疑警員「拉錯人」。昨日上訴方指現場拍攝的片段顯示,警員並非如控方證供所說般「一直撳住被告」,又指若上訴人當時掙扎,必然會被大批警員包圍,並即時鎖手銬,但片段所見上訴人並非即時被上鎖。辯方指上訴人當時不過是在混亂中逃走,警方卻誤中副車截停他,而在拘捕過程中,他一直與警方合作。
律政司代表則指,片段僅長約兩秒,不足以反映整個拘捕過程,認為警員證供與片段沒有關鍵矛盾。法官則留意到,所謂「一直撳住被告」,「一直」一詞其實是當日辯方律師提問時用的字眼,並非出自警員之口。案件編號:HCMA 397/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