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前年11月2日銅鑼灣維多利亞公園發生警民衝突,警方在一名地產經紀的背囊內搜出48條索帶,他於去年被裁定管有工具適合作非法用途罪成,被判監5個半月,成為首宗管有索帶經審訊後被定罪的案件。他事後提出上訴,由於律政司希望法庭可藉這次上訴定下量刑指引,上訴已由高院原訟庭轉交上訴庭審理。上訴庭昨天開庭聽取雙方陳詞,上訴人指索帶不屬法例所指的「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但律政司以內地記者付國豪遇襲事件提出反駁,上訴庭押後書面判決。
上訴人陳俊傑的大律師表示,這宗上訴的爭拗點在於如何詮釋本案所涉的《簡易程序治罪條例》第17條的條文。就控方指索帶屬於條例所指的「其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上訴方形容控方的詮釋「闊到無可再闊」,因任何物件都可以用作非法用途,只在於如何去使用。上訴人指索帶屬日常用品,上訴庭又引述另一宗案例,上訴庭在該案裁定膠紙不屬「適合作非法用途之工具」。在判刑方面,原審裁判官鄭紀航在加重刑罰時,指索帶被用於武裝衝突,上訴人質疑說法超越一般人認知。
律政司則引用前年8月內地記者付國豪在機場遇襲事件反駁,指示威者當時曾用索帶綑綁付國豪,而索帶具非法用途也是眾所周知,法庭可以考慮社會變化去詮釋法律條文。律政司認為原審裁判官判刑不是明顯過重,也沒有法律上的錯誤。案件編號:HCMA 242/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