偷拍女童如廁淫狼落網

潛商場女廁偷拍女童如廁,警拘無業淫狼檢大量兒童色情物品。何文田一名14歲女童,本周日晚在忠孝街愛民商場一女廁解手時,發現有人竟然伸手入廁格,以手機進行偷拍,她大驚高聲呼叫,對方隨即逃去無蹤。女童父親得悉情況後,報警求助。警方接報到商場調查,翻看商場「天眼」錄影,追查涉嫌人的去向,成功鎖定一名目標男子。

至本周三晚上約10時,跟進案件的紅磡分區特遣隊警員,在何文田愛民邨一帶進行反罪惡巡邏。期間,警員發現一名男子行為閃縮兼鬼祟,形迹非常可疑,懷疑他與偷拍案有關,於是截停進行調查及搜身。警員在男子身上檢獲3部電子器材,遂打開電子器材檢查,發現內存大量兒童色情相片及影片檔案。

警追查有否其他受害人

警員向男子盤問後,有人承認涉及偷拍女童,遂以涉嫌「破壞公眾體統」及「管有兒童色情物品」兩宗罪,拘捕該名姓莊(24歲)男子。據悉,莊報稱無業,居於牛池灣彩輝邨。警方將莊帶署協助調查,並追查有關兒童色情物品的來源,以及是否有其他兒童遭偷拍。

在公眾地方進行偷拍行為,會觸犯普通法的「破壞公眾體統」罪行、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160條、及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17B條,最高刑罰分別為入獄7年、入獄兩年或判處第二級罰款及入獄12個月。

製作及管有兒童色情物品屬嚴重罪行,根據香港法例第579章 《防止兒童色情物品條例》,任何人印刷、製作、生產、複製、複印、進口或出口兒童色情物品,即屬犯罪,經循公訴程序定罪,可處罰款200萬元及監禁8年;或經循簡易程序定罪,可處罰款100萬元及監禁3年。而任何人管有兒童色情物品(除非在該兒童色情物品中他是唯一的色情描劃對象),即屬犯罪,經循公訴程序定罪,可處罰款100萬元及監禁5年;或經循簡易程序定罪,可處罰款50萬元及監禁兩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