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立法會議員區諾軒及歌手黃耀明,昨早同遭廉政公署拘捕,指控他們在選舉中作出舞弊行為。廉署指,2018年3月11日進行立法會港島區議席補選前,參選人區諾軒於同年3月3日晚舉辦造勢大會,期間歌手黃耀明曾上台獻唱,其後黃向出席集會人士呼籲於上述選舉中投票予區諾軒;而區亦將有關表演列為選舉廣告。二人遂被控一項在選舉中向他人提供娛樂的舞弊行為,違反《選舉(舞弊及非法行為)條例》,黃耀明獲准保釋,與在囚的區諾軒本周四(5日)在東區法院提堂。
兩名被告分別是2018年立法會補選香港島地方選區候選人區諾軒(34歲),以及歌手黃耀明(59歲)。廉署早前接獲投訴,指稱有人涉嫌違反《選舉(舞弊及非法行為)條例》而展開調查。控罪指,區諾軒及黃耀明涉嫌於2018年3月3日,於當時立法會補選香港島地方選區中作出舞弊行為,即為另一人提供娛樂以誘使對方在該選舉中投票予區諾軒。
該屆立法會補選香港島地方選區有4人參選,區諾軒是4名候選人之一,最後在該選舉中當選。其餘3名參選人是伍廸希、任亮憲及陳家珮。自2018年2月底起,區諾軒在其社交平台專頁發布多則貼文,宣布將於同年3月3日傍晚在中環愛丁堡廣場舉辦兩小時的集會。集會舉辦前數小時,區在其社交平台專頁發布另一則貼文,宣布黃耀明將於集會上表演。集會期間,黃在台上演唱兩首歌,並在表演尾聲,呼籲出席集會人士於上述選舉中投票予區諾軒。
廉署調查發現,區諾軒的社交平台專頁於2018年3月4日分享了一段該集會的錄像短片,當中包括黃耀明的表演及他向出席集會人士作出的呼籲。區把有關錄像短片及該則宣布黃耀明會將在集會上表演的貼文,申報為其選舉廣告。廉署調查並徵詢律政司意見後,決定落案起訴一名2018年立法會補選香港島地方選區候選人及一名歌手,控告二人涉嫌在該選舉中作出舞弊行為,向他人提供娛樂以誘使他人投票予該候選人。
根據《選舉(舞弊及非法行為)條例》第12條訂明,任何人為另一人提供食物、飲料或娛樂,或償付用於提供該等食物、飲料或娛樂的全部或部分費用,以誘使該另一人或第三者,在選舉中投票或不投票予某候選人或某些候選人,即屬舞弊行為。如循公訴程序審訊,一經定罪,可處罰款50萬元及監禁7年。
廉署發言人強調,在選舉中向他人提供茶點及娛樂屬舞弊行為,是嚴重罪行。廉署提醒候選人、選舉代理人/助選人員及公眾,不應在選舉中提供食物、飲料或娛樂以換取選票。為應付就未來數月即將舉行的公共選舉,廉署亦設有選舉查詢熱線2920 7878,回答市民查詢。
廉署上周亦採取行動,拘控香港大學法律系前副教授戴耀廷,指他與另外兩人包括葉劍青和石守正,涉及2016年立法會選舉前提出「雷動計劃」,為爭取非建制派於該屆選舉取得議席,3人以非候選人或任何候選人的選舉開支代理人身份,在兩份報章刊登6個廣告,非法招致選舉開支共逾25.3萬元,涉嫌違反《選舉(舞弊及非法行為)條例》。案件早前已在東區裁判法院提訊,3人被控共4項在選舉中作出招致選舉開支的非法行為罪,暫時毋須答辯,案件押後至8月19日轉介區院再提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