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平則鳴:量刑不公 輕重不一

首宗違反《港區國安法》案件於上周五審結判刑,24歲被告唐英傑駕駛插有「光復香港 時代革命」的「港獨」旗幟,在去年《港區國安法》剛實施,即7月1日香港回歸紀念日,公然在灣仔鬧市與非法集結的市民遙相呼應,衝過4道警方防線,引致3名警員受傷,因而被裁定煽動分裂國家及恐怖活動兩罪成立,分別判監6年半及8年,部分刑期同期執行,共囚9年。對此,社會毀譽參半。

唐英傑干犯上述嚴重性質罪行,絕非一時衝動的個人行為。他衝着《港區國安法》的頒布實施,將電單車及插上「港獨」口號的大旗招搖鬧市,公然侮辱《憲法》、《基本法》,挑戰國安法,當警方無到,張狂之極。對如此公然挑釁公法和管治權威及尊嚴的行為,無論如何是罪無可恕。代表律師所作的種種求情理由,均是矯情之作,只對受傷警員道歉,並沒有對分裂國家、宣揚「港獨」的錯誤行為承認錯誤,可見其心可誅,不值得給予任何寬恕。

唐英傑罪成唯一可取之處,是形成案例,警誡那些一心想搞香港「獨立」、推動所謂「時代革命」、要「光復」香港的人,提出、倡議、鼓勵、煽動他人作「光復香港,時代革命」的口號及活動都是錯誤的,都是犯法的。曾幾何時,這一口號和旗幟在前年年中開始,成為整個黑色暴亂活動和文宣的綱領性旗幟及暴動的動員令。

最令人遺憾和質疑的是量刑的結果,竟予人感覺是非不分、輕重不一、雙重標準。唐英傑煽惑「港獨」分裂,用可殺人的電單車作案,也撞傷警員3人,只不過監禁9年,而7‧21案元朗鄉民只為保家園,作案工具為藤條,沒預謀,竟重判7年。

情何以堪!公平何在?公理何存?能服眾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