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亂象,俯拾皆是,最近兩宗比較哄動的案件,量刑都是惹人質疑。前年元朗7‧21案,黑衣人從市區到元朗進行挑釁,釀成群毆,白衣人保衞家園驅趕滋事分子,一時情急,錯用武力,雖然應受懲罰,但其情可憫,法官在量刑時應加以考慮,怎料最終重罰7名被告,當中監禁最高7年,刑期甚至比大部分暴動案件更長,7年監禁是區域法院判刑上限,即是說,法庭有生殺大權便用到盡,令人忿忿不平,量刑如此不近人情,這一把尺是否一視同仁?入侵者卻一個也未定罪,法庭懂得分黑白嗎?需要警方幫手調查就出聲,一查現場人士背景自然真相大白!
官字兩個口,換轉去到高院,審理首宗國安法的案件,有權可判囚終身,但竟然只是判了9年,立即引起輿論嘩然。若論案情嚴重性,被告唐英傑駕駛插有「光復香港 時代革命」旗幟電單車衝擊警方防線、並撞傷3名警員,行為無法無天,法庭在判決也說,案發當日正是《港區國安法》生效第二天,被告是有計劃犯案,故意用電單車插旗衝向警察,刻意挑戰法治,透過恐嚇公眾,達致自己的政治意圖,故此裁定兩罪成立。
法庭所言非虛,但前日判刑時卻口硬手軟,煽動分裂國家罪刑期上限10年,唐只判囚6.5年,恐怖活動罪可判終身監禁,法庭只判囚8年,而且有部分刑期是同期執行,唐實則坐少幾年監。
法官還指出,刑罰必須達致阻嚇作用,但實質唐案刑期對於黑暴來說,反而是放下心頭大石,知道刑期甚至比販毒還少,收6,000元販毒判囚19年最近有實例,找幾個死士出手搞恐怖活動有何難?保衞家園重罰如撞警暴徒,高院門前正義女神確實是蒙了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