罰不當罪,不祥莫大。首宗《港區國安法》案件的被告唐英傑獲刑9年,與其他黑暴分子比較,也許算是重判,惟根據此案的嚴重性而言,明顯判刑過輕。被告被裁定煽動分裂國家及恐怖活動兩項罪名成立,皆屬嚴重罪行,前者可判監5至10年,後者最高刑罰更是終身監禁,結果兩罪合共僅判囚9年,雖是因為部分刑期同期執行,但無論如何都與國安法規定的最高刑罰相距甚遠。
反觀前年元朗7‧21襲擊案,7名被告為了保衞家園而觸犯暴動罪,分別被重判3年半至7年。頭腦稍為正常的人都知道,唐英傑案件的性質比元朗襲擊案嚴重得多、惡劣得多,卻只是多獲兩年刑期,如此裁決確實很難不令人質疑。最搞笑的是,辯方律師強調被告已感到後悔,願意向被撞傷的3名警員道歉云云。這是道歉就能解決的問題嗎?實際上,被告一直拒絕認罪,辯方更引經據典,企圖否認「光復香港 時代革命」的口號含有煽動分裂國家的意思,可見被告從頭到尾沒有悔意。至於辯方律師稱被告「品格良好」,更是天大笑話。被告故意以電單車撞擊警員,如此兇殘冷血的行為,從哪裏看出品格良好?換作是美國警察,兇徒早就被開槍擊斃,根本不必審訊。
正如古人所說,禁而不止,則刑罰侮;令而不行,則下凌上。作為《港區國安法》實施後的首案,今次判決顯然無法反映案件的嚴重性,也不足以彰顯煌煌國法的尊嚴。此例一開,難免令人擔心接下來的國安案件照辦煮碗,一律獲得輕判。尤其是黎智英等國安重犯,如果又被高高舉起,輕輕放下,國安法豈不是淪為一張廢紙?
要防止國安法淪為廢紙,其實很簡單,中央只需根據有關條例,將國安重犯移交內地法院審訊,保證萬無一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