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區國安法》落實後,首宗違反國安法的案件日前判刑,被告唐英傑煽動分裂國家及恐怖活動兩罪成立,被判入獄9年。惟前年元朗7‧21襲擊案的7名被告早前亦因暴動罪等罪成,判監竟高達3年半至7年不等。兩宗案件的嚴重性及判刑引起各界關注。一直關注元朗7‧21襲擊案家屬的「珍惜群組」召集人李璧而認為,審理7‧21案件的法官忽略了當時社會背景,「黑暴」嚴重、社會嚴重失序,人人自危,村民只為守衞家園而抵抗外擾。有法律學者則指,7‧21襲擊案與唐英傑案被告的犯罪目的,及所犯事件嚴重性皆相差甚遠,認為唐英傑案的判刑過輕。
李璧而表示,元朗7‧21襲擊案的起因,是有別有用心的外來勢力在港煽動仇恨,加劇社會矛盾引起暴力事件。她認為,在事件中多名被告被判囚,甚至有人被判超過3年至7年不等,判刑予人「不公平」之感,尤其當時的社會背景被忽略,「黑暴」活動蔓延,有人在網上號召要令元朗「遍地開花」,居所接近元朗西鐵站一帶的東頭村村民自然會擔心。
她又提到,由於村屋的保安措施較少,案件中被判囚7年的鄧先生更在西鐵站附近經營燒烤店,店舖後便是住所,由於擔心家園被擾,抱持「守衞家園」的心態上前查看,卻因而被判重囚,「咁就(囚)7年」,她質疑法官忽略了許多罪證,形容案件是「冤案」。
香港法學交流基金會副主席、法學教授傅健慈表示,7‧21襲擊案被告的目的是「守護家園」,犯的是公安條例,而唐英傑一案中的被告則是「挑戰政權」,犯的是《港區國安法》,在涉罪的嚴重性上有明顯分別。但審理7‧21襲擊案的法官卻以案情嚴重為由,把刑罰判至最高,在其個人而言認為刑責過重,稱或許是法官的偏頗觀感影響判刑,強調審理案件時法官需要「公道」,量刑時亦要考量所有因素。
傅又認為,法官在審理唐英傑案時犯了原則性錯誤,沒有全面考慮案情的嚴重性。由於案情嚴重,傅認為判刑必須具有懲罰性和阻嚇性,而判囚9年過輕。他又指出,保安局局長可引用香港法例第575章 《聯合國(反恐怖主義措施)條例》凍結唐英傑資產,加強對社會的阻嚇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