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除了煽動他人分裂國家罪外,高院昨天亦就恐怖活動罪作出裁決。法庭指出,控方需要證明的控罪元素是被告「造成或者意圖造成嚴重的社會危害」,而「危害」一詞並不限於身體受傷。雖然辯方爭議,當日被告唐英傑在交通燈前停車、攜帶急救用品,其行為不像一名恐怖分子。惟法庭指出恐怖活動豈有公式可言,恐怖分子沒有典型行為,其行動有時會需要表現正常。
法庭綜合案發時的經過,被告駕駛電單車,連續穿越警方多道防線,又無視警員的命令,導致警員及途人面臨危險,其中一幕是電單車轉入謝斐道時,曾與警員近距離行駛,有警員要向被告發射胡椒球彈,最終被告撞上第4道防線上的3名警員。電單車是可致命武器,任何人故意用電單車撞上他人,其行為無疑是嚴重暴力,而受害者傷勢的輕重,不會削弱暴力的嚴重性。故此,被告當天的駕駛行為,屬於嚴重暴力,並危害公眾安全。
法庭直指,警隊負責維持公眾安全,故是法律及秩序的象徵,明目張膽地挑戰警方的行為,會使公眾擔心社會淪落至法治盡喪。被告駕車撞警,反映他有意圖擾亂香港的法律及秩序,激使公眾擔心自身及社會的安全。加上當日被告駕車途經港島多條主要幹線,在眾目睽睽下犯案,他肯定知道有公眾反應。故此,被告是企圖透過威嚇公眾去達成自己的政治主張,並且是針對與他持相反意見的市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