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遊樂用途 最高罰一萬
根據《商船(本地船隻)(證明書及牌照事宜)規例》規定,遊樂船隻(即第IV類別船隻)的船東或其承租人只可使用船隻純作遊樂用途。不管在香港水域的任何地方,如使用遊艇作非遊樂用途,即屬違法。有關船隻的船東、其代理人及船長,每人可罰款一萬元。
國際專業保險諮詢協會會長羅少雄指,一般船隻需要購買綜合保險及第三者責任保險,前者類似汽車的「全保」,保障範圍包括全船的內外,如內裏裝潢、船身以至船內財物等,船主需就用途向保險公司如實申報,自用一般不影響保單,惟船隻不能用作出租,如出租作賓館就會違反保單條款,或不能索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