龍七公:偷拍裙底春光 重判以儆效尤

香港經常發生偷拍妙齡女裙底春光,色狼通常在港鐵站、車廂內、扶手電梯、巴士樓梯、商場、街道、行人天橋等黑點,以手機偷拍女士裙底春光,這是變態、卑鄙無恥的行為,既不尊重女性,又違反道德標準,並觸犯香港法律,必須予以強烈譴責。

近期偷拍裙底春的案件有上升趨勢,6月8日晚上,一名30歲男子,在九龍塘達之路疑用手提電話偷拍一名37歲女子裙底春光,該男子涉嫌「遊蕩」被警方拘捕。另外,6月27日早上,一名22歲女子在觀塘疑遭一名男子以手機偷拍裙底春光,變態男其後逃去。警方經初步調查,將案件列作「遊蕩」,追緝一名肥色狼。

根據《刑事罪行條例》第160條「遊蕩罪」的規定,(1)任何人在公眾地方或建築物的共用部分遊蕩,意圖犯可逮捕的罪行,可處罰款10,000元及監禁6個月。(2)任何人在公眾地方或建築物的共用部分遊蕩,並以任何方式故意妨礙他人使用該公眾地方或該建築物的共用部分,可處監禁6個月。(3)任何人在公眾地方或建築物的共用部分遊蕩,不論單獨或結伴在該處出現,而導致他人合理地擔心本身的安全或利益,可處監禁兩年。

7月8日下午,一名41歲男子在港鐵荔枝角站一扶手電梯,懷疑以手提電話偷拍一名23歲女子裙底被捕,該名男子涉嫌「在公眾地方行為不檢」被警方拘捕。

按照《公安條例》第17B(2)條「在公眾地方行為不檢」的規定,在公眾地方喧嘩,或作出擾亂秩序的行為,意圖激起他人破壞社會安寧,或可能會導致破壞社會安寧,一經定罪,可處監禁12個月及罰款5,000元。

如果色狼將攝影機放在女性裙底,目的是拍攝她的私處,事主不同意他這樣做,當時他是在公眾地方作出這些行為。以「一般有合理思維的市民的標準」去評估,一般人會因他的行為而感到憤慨,由於他的行為會引起公眾憤慨,故此可以被視為擾亂秩序。

7月17日,一名男子疑在港鐵油麻地站大堂以手機偷拍一名22歲女子裙底,警方以涉嫌「破壞公眾體統」拘捕該名男子。

根據《普通法》,「破壞公眾體統」包括所有非常可恥的行為、有違公德的行為、令人感到被冒犯及厭惡的行為,或敗壞道德、有傷風化及破壞秩序的行為,一經定罪,可處監禁7年及罰款。控方必須證明涉及的行為,是猥褻或令人厭惡至有違公德的程度。

以身試法 自毀前程

偷拍裙底春是一種嚴重罪行,法庭必須重判色狼,才起到阻嚇性作用,以保障婦女及公眾體統。呼籲大眾市民齊心協力打擊色狼,奉勸色狼如果你有病就去看心理醫生,不要害人累己,以身試法,自毀前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