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4名業主因沒有遵從根據相關消防安全條例所發出的法定指示,為單位或處所更換消防門及拆除阻塞走火通道的鐵閘,於上月29日在觀塘裁判法院,分別被判處罰款逾5,000至逾10,000元不等。
其中一名業主擁有兩個處所,同位於旺角西洋菜南街一幢樓齡37年的商業大廈。屋宇署根據《消防安全(商業處所)條例》向有關業主發出改善消防安全指示,要求將處所入口大門更換為防火門。惟該名業主沒有遵從有關指示,遭署方檢控,並被法庭定罪及罰款共11,400元。
至於另外3名業主,則分別擁有位於九龍通菜街、花園街及廣東道樓齡35至57年的綜合用途樓宇住宅單位。屋宇署根據《消防安全(建築物)條例》向有關業主發出消防安全指示,要求將單位入口大門更換為防火門,其中一名業主更須拆除阻塞走火通道的鐵閘。但由於上述3名業主同樣沒有遵從有關指示而被檢控,並被法庭定罪及分別罰款10,065元、8,800元,以及5,6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