草案明刊憲 下周三立會首讀 起底刑事化 最高可罰100萬囚5年

【本報訊】自前年反對修訂《逃犯條例》風波開始,「起底」問題漸趨嚴重,政府計劃修訂《個人資料私隱條例》打擊有關行為,將起底行為列為刑事罪行,並建議設立二級制,最高罰款100萬元及監禁5年。有關草案將於明日刊憲,下周三(21日)提交立法會首讀。

倘緊急情況 無手令仍可搜查

政府向立法會提交建議,起底刑事化設二級制,第一級是經簡易程序審訊的罪行,即在未經當事人同意披露資料,並有意圖或罔顧導致當事人或家人受指明傷害,即是滋擾、威脅、恐嚇、身體或心理傷害、擔心受傷害、或財產受損,即屬違法,最高罰款10萬元,監禁兩年;第二級罪行則指若起底行為實際構成指明傷害,經公訴程序定罪最高罰款100萬元,監禁5年。

草案又建議賦權私隱專員對起底行為進行刑事調查和檢控,並可申請手令搜查處所及電子器材,若緊急情況下沒有手令同樣可以進行有關行動。

另專員有權強制將起底內容移除,不論披露資料行為是否在港發生,只要當事人屬香港居民或身處香港,又或在香港設有營業點的網絡服務供應商或境外服務提供者,私隱專員有權要求移除起底內容,同時設有上訴機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