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政府提出修訂《法律執業者條例》,建議日後容許並非大律師的律政人員獲委任為資深大律師,讓有關人士在任職律政人員期間有權使用資深大律師的名銜。修例草案將於明日刊憲,下周三交付立法會首讀和開始二讀辯論。而大律師公會則表明不支持今次修例。
政府強調,「有關建議旨在刪除一項針對不具大律師資格的律政人員則不能獲委任為資深大律師的技術規定,可避免打亂律政司的工作」,又形容「可節省開支」,以及「提高非大律師律政人員的士氣」等。政府強調,建議已獲立法會司法及法律事務委員會、律師會及部分法律團體支持。
不過,香港大律師公會本周一發出立場文件,指諮詢會員後收到「壓倒性反對意見」,故未能支持有關建議。該會認為有關建議並不符合公眾利益,又形容建議猶如「政府部門內部升遷制度」,反指若政府希望為律政人員作出表揚,可考慮設立資深政府訟辯員、資深法律訟辯員等新職級。政府則指,會繼續與大律師公會就該會所關注的問題保持溝通,並作進一步解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