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橋造假案 原審判罰過輕 11人加刑收監

港珠澳大橋香港段在開通前,被爆出混凝土壓力測試造假醜聞。實驗室職員以金屬柱等物品代替混凝土做測試,令測試結果符合要求,結果政府要耗費逾5,800萬元補救。涉事的土木工程拓展署承判商10多名實驗室職員,其後被控串謀詐騙,12人經審訊後被裁定罪成,6人被判囚3至24個月,4人被判監但獲緩刑,餘下兩人則被判社會服務令。律政司認為有關判刑過輕,向高院上訴庭提出覆核刑期,其中一名被告則就定罪提上訴。上訴庭昨裁決,指原審判刑有原則性錯誤,決定向其中11人加刑,眾人刑期全部改為即時判監,刑期12至24個月不等,至於被告的定罪上訴則被駁回。上訴庭表明,以本案嚴重性而言,現時刑罰已是最仁慈。

案中12名被告分別為謝德禮、余維德、李詠暉、薛家俊、陳銳鏗、姚宇峰、葉德杰、李志勤、吳汶鴻、張嘉明、陳志成及郭文輝。除了原被判囚24個月的郭文輝維持原判外,其餘11人均被加刑。本案另有6名被告選擇認罪,被判入獄21至32個月不等。

混凝土關乎安全 案情嚴重

上訴庭強調,本案的測試涉及混凝土質量,眾被告必然理解,其作為會嚴重影響公眾對大橋安全的信心。惟被告卻在測試中弄虛作假,結果不但令工程延誤,政府更要額外花巨資補救,案情嚴重性不言而喻,亦是同類案件中特別嚴重的一宗。雖然被告的行為並未影響大橋安全,但法庭強調這非有力的減刑理由。相反如果罪行證實影響大橋安全,量刑起點定會再提高。

上訴庭續指,如果罪行無被揭發,被告必定繼續犯案,故原審法官以各被告的犯案時段只有一天至兩個月作量刑基礎,是不恰當及不切實際。

劃一監禁兩年作量刑起點

原審法官把量刑基準大幅降低,甚至判社會服務令及緩刑,與同案認罪的被告之判刑差距極大,會令他們有合理抱怨,造成不公亦違反判刑原則。因此上訴庭劃一以監禁兩年作考慮起點,然後就個別被告的情況作出調整。

另外,被告之一謝德禮早前上訴,爭議他並非在知情下參與事件。對此上訴庭裁定,原審法官有足夠理據採納污點證人的證供。事實上謝長時間在實驗室工作,不可能對普遍進行的造假事件不知情。上訴庭亦接納謝是自願向廉署招供,因此定罪並無不妥,維持原判。案件編號:CAAR 5/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