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貨車司機去年與同伴在夜深時分,前往萬宜水庫東壩燃點炸藥被捕。他早前在區域法院承認管有炸藥罪,昨被判入獄40個月。法官謝沈智判刑時指,除了為非作歹,被告根本沒有理由管有爆炸品。而涉案爆炸品雖體積細小,但對火源敏感,威力龐大,被告隨身攜帶該爆炸品屬加刑因素,案中無人受傷屬幸運,若在人多的地方引爆,或會引致嚴重傷亡。
本案24歲被告盧國華承認在去年6月11日,於西貢萬宜水庫東壩管有一條金屬管,內含45克爆炸品。辯方求情時指被告初中輟學,外出工作替母親還債。現在因犯案後無法照顧母親,已經感到後悔。辯方又重申被告雖知道涉事物品是爆炸品,但他不知道其成分。
警員在被告腰包發現一個長8厘米、直徑2.5厘米、載有粉末的金屬圓筒。炸彈處理主任證實圓筒內的粉末用火點燃便會猛烈爆燃,屬爆燃性爆炸品。圓筒並無點火器,但涉案爆炸品對火燄敏感,任何經燃點的物料皆可能觸發爆炸。案件編號:DCCC 21/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