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港運摩打機芯往菲律賓
本案原告是聯合航空貨運有限公司,被告是國泰航空有限公司。據原告在入稟狀指稱,被告依據一份2019年6月30日發出的主航空運單,作為航空承運人,於同日以CX901班機,為原告將100組摩打機芯由香港空運到菲律賓馬尼拉,不過該批貨物最終出現損壞。
原告指其貨物損壞,是由被告違反合約及違反作為航空承運人的責任所引致,因此被告須向原告賠償。
此外由於事件涉及被告疏忽,故要求法庭以彌償基準計算加重賠償。原告亦要求法庭宣告,若原告須就事件賠償第三方時,亦要由被告代其支付賠償。案件編號:HCA 995/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