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宗《港區國安法》案件日前正式開審,23歲的被告唐英傑,被控以「煽動他人分裂國家」、「恐怖活動」及「危險駕駛引致他人身體受嚴重傷害」等罪。最終是否入罪,有待法庭審判。但即使不談案情,本案仍有多個方面值得社會關注。
首先是有關國安法案件能否不設陪審團的問題。律政司司長根據《港區國安法》第46條指示本案不設陪審團,被告質疑有關做法違反《基本法》並就此提出司法覆核,最後被上訴庭駁回。上訴庭明確指出,高院原訟庭刑事案件設陪審團屬常規做法,但不是達致公平審訊的唯一模式;當陪審員及其家人的人身安全有機會受威脅,可能妨礙到司法公義,就惟有不設陪審團,改由3位法官組成的審判庭審理案件。
另一引起熱議的,是本案被告的代表律師──身兼深水埗區議員的大律師劉偉聰,本身也因參與「民主派初選」而被落案起訴國安法下的「串謀顛覆國家政權罪」。有人質疑劉現為保釋候審之身,加上與其當事人同涉違反國安法,是否仍適宜擔任本案的辯護律師呢?
更令公眾嘩然的是,劉偉聰是由法律援助署委派予被告,即是由特區政府、由廣大納稅人支付其律師費。法援署聲稱是按既定的委派準則辦事,當時劉尚未牽涉任何案件而被控,強調他仍然符合相關資格。法援署又指,劉不會透過本案取得控方的任何機密資料,因此不存在他可利用相關資料作自身抗辯之用的問題。
類似的法援亂象已非首次出現,最轟動是「爆眼女」事件。《東方日報》報道,所謂的「爆眼女」原來沒有爆眼,並於去年被拍攝到現身香港國際機場,雙目炯炯有神,疑似遠走台灣。惟法援署仍運用公帑資助她提出司法覆核,以阻撓警方索取其醫療報告,令真相遲遲未能大白,助長因相關新聞而引發的仇恨、暴力及違法事件不斷發酵。
法援署事後澄清,該署本已拒絕相關法援申請,但「爆眼女」其後向法庭上訴並得直,署方才依法批出法援。事件顯示出問題的不單是法援署,而是整個法援制度都有檢討和改革的必要。當中最迫切亦最應研究改革的,是取消讓法援申請人自行揀選法律代表的做法,以杜絕有律師及大律師教唆他人胡亂提訴,以至雙方「夾計」申請法援,將法援署當成「提款機」的行為。有關問題不僅在刑事及司法覆核案件中出現,在意外傷亡賠償及假難民案件中也時有發生。市民到公立醫院求診也不能揀醫生,為何用公帑打官司就有權揀律師呢?
另一改革方向是收緊每名律師或大律師可接辦的法援案件數目上限。以司法覆核為例,目前有225名法援大律師符合資格接辦有關案件,但過去兩年分別只得27及25人獲得委派。對於一般案件,律師的接辦上限為一年35宗,大律師為一年20宗,每年都有多位律師及大律師「爆額」,但有更多人完全沒有或只獲委派一、兩宗案件。有關數據反映,法援案件委派情況極度不均甚至存在不公,有必要從速檢視。審計署也應對法援署的相關開支和做法進行審計,為公帑同時也為公義把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