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因2016年立法會宣誓風波而被取消議員資格的梁頌恆,在同年11月2日夥同黨友前議員游蕙禎及3名前助理衝擊立法會會議室,於2018年被裁定參與非法集結罪成。其定罪上訴去年被高院駁回後,成功取得許可再向終審法院作終極上訴。終院昨日審理其案件,5名法官聽取控辯雙方陳詞後,決定押後裁決。
梁頌恆在高院駁回其上訴後,已服畢4星期監禁刑期。之後他在去年12月宣布計劃向美國尋求政治庇護,並已前往美國。他昨日由大律師代表陳詞,指在非法集結罪中,控方必須證明被告是知悉其行為會令在場人士合理地害怕社會安寧受到破壞。但在本案中,案發時梁是真誠相信自己有權返回會議室重新宣誓。在嘗試前往會議廳途中更獲保安開路,立法會主席梁君彥亦曾稱會為他監誓,因此他無犯罪意圖。
律政司一方則表示,非法集結罪的立法原意是要維護公眾秩序,預防社會安寧受破壞,因此控罪除針對有犯罪意圖的人外,亦涵蓋「相當可能導致任何人合理地害怕集結的人會破壞社會安寧」的情況。對於上訴方指稱,非法集結罪可重判監禁5年,故有必要證明被告有犯罪意圖。律政司就指,若有人超越界線做出非法行為,意圖破壞社會安寧,被重判並不為過;如被告無相關意圖而被定罪,其判刑也必然較輕。案件編號:FACC 2/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