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傳媒及《蘋果日報》5名高層涉違反《港區國安法》被捕,歐美國家隨即走出來聲大夾惡,就是次拘捕行動上綱上線。中國外交部發言人義正詞嚴反駁,指香港是法治社會,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任何人都沒有法外特權,任何機構都不是法外之地,包括新聞自由在內的任何權利自由都不能突破國家安全的底線,重申香港事務純屬中國內政,任何國家、組織和個人都無權干預。
外交部駐港公署亦指出,外國政客要求特區警方放人的「惡劣行徑」,是對特區法治與司法獨立的肆意破壞,強調警方行動是打擊危害國家安全罪行,與新聞自由無關。
《蘋果日報》過去有幾十篇文章呼籲海外國家制裁中央及特區政府,現時歐美國家要求香港警方放人,替涉嫌違反《港區國安法》的疑犯撐腰,單方面譴責中央及特區政府「窒礙新聞自由及限制訊息自由流通,削弱香港的民主制度,損害香港作為國際都會的聲譽」;「北京利用香港國安法針對異見聲音,並非處理公共安全問題,重申新聞自由是中國在《中英聯合聲明》中,承諾保障的權利之一,應該得到尊重」,更顯得無私顯見私,亦令人懷疑該報真的勾結外部勢力、替外部勢力反中亂港效勞。
任何權利自由都不是無邊界,都不能突破國家安全的底線,這是國際慣例。孟德斯鳩於《論法的精神》中強調:「自由是做法律所許可的一切事情的權利,如果一個公民做了法律所禁止的事情,他就不再有自由了。」
而各國憲法及國際公約,於提出保障新聞或言論自由時,亦會加入限制條款。這在美國1919年的Schenck v. United States案、1969年的Brandenburg v. Ohio案充分顯示出來。而1981年的Haig v. Agee案更充分指出:「沒有比國家安全更緊迫的政府利益,這是明顯而無可爭辯的。」可見,美國人引以自豪的美國憲法第一修正案亦不是絕對的權利。
同時,呼籲境外國家制裁自己國家,在其他國家均有機會構成叛國罪。例如美國《刑法》第2381條列明,凡是效忠美國的人,若他們依附於美國的敵人,並在美國或其他地方給予美國的敵人幫助,即犯叛國罪,將被處以死刑,或將被監禁不少於5年及處以不少於一萬美元的罰款,並且不能在政府中擔任任何職務。
過去有人宣揚錯誤的自由意識,自由被解讀成為不需理會法律,自己覺得對就去做,這是錯誤的自由。自由不代表是無法無天,自由亦不是一張無填銀碼的支票,可以任意妄為,自由權利必須在守法之下去行使。
筆者支持特區政府依法執法,以及中方維護國家安全的堅定決心,期望藉此能夠潔淨輿論生態環境,能夠讓市民擺脫被無良媒體欺騙、騎劫的情況。歐美政客應放下傲慢和偏見,摒棄雙重標準,切實尊重香港依法執法,尊重廣大香港市民享有穩定社會秩序和正常生活的願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