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平則鳴:區議員宣誓豈容燈下黑

執行區議員與公務員一樣要宣誓的法例已在上月刊憲生效,早前江湖傳聞本月執行,及後有說要完善制訂中的「負面清單」,當局已定於7月落實執行。

此前已有約30名區議員因入獄不能履職又或自我DQ請辭,本月媒體根據初步擬定的負面清單標準,估計約有170名區議員會被DQ,公民黨和新民主同盟的區議員全數被DQ,民主黨的區議員可能人數減少半百。此時,不要趕盡殺絕、不要一刀切、不要搞一言堂、不要自毀統一戰線、不要極權統治、不要堵塞言路、不要泯滅民意的代表、不要極「左」路線等的言論,由黃營施展輿論攻勢又起,有人更放聲氣說,中方有心人正努力游說參選立法會,散播中方不贊成「去盡」和「做絕」的氣氛,從而影響特區政府和官員的執法決心。

毋庸置疑,當下的《2021年公職(參選及任職)(雜項修訂)條例》能否依《港區國安法》的凌駕性法律規定,不變形不走樣地貫徹執行,既是區議會由亂復治的分水嶺,又是對民政事務局、政制及內地事務局、律政司等部門的官員一次是否真正效忠特區和擁護《基本法》的考驗,更是測試香港的法治是否能如正義女神泰美斯那樣蒙起雙眼、六親不認、大公無私、剛正不阿的照妖鏡。

倘若決策和執行官員對區議員在參選過程已大倡「光復香港,時代革命」、「五大訴求,缺一不可」、「榮光歸於香港」、清算「警暴」等言論及行動「燈下黑」;倘若政府對區議員利用新冠肺炎疫情發動「三罷」,配合美霸口徑以「武漢肺炎」抹黑內地的言論或行動「燈下黑」;倘若對區議員聯署反對《港區國安法》和法例生效後繼續觸犯國安法訂明的四大罪行的言論和行動「燈下黑」的話,那麼,全港市民必定依法對失職瀆職的官員追責,要求必須懲處。香港豈能再容許「留利群」、「無謂衝」等庸官廢官奸官當道的局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