磚掟水炮車改判勞教 官稱男生需訓練紀律

【本報訊】18歲男學生陳業云於去年元旦大遊行期間向水炮車掟磚,並管有錘仔、𠝹刀、易燃液體、打火機等物品。他在去年承認刑事損壞及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罪,被主任裁判官錢禮輕判18個月感化。律政司認為判刑過輕,申請覆核刑期得直,高院上訴庭於本月初改判被告入勞教中心。上訴庭昨日頒判詞解釋理據,指原審判刑時原則性犯錯,過分寬容亦無助被告更生。上訴庭認為答辯人需要訓練紀律,故改判他入勞教中心。

管有𠝹刀火機 非一時衝動

上訴庭3名法官之一的張慧玲法官於判詞表示,答辯人陳業云向警方水炮車擲磚的行為,不單是破壞一輛車,而是挑戰法律及秩序,並會產生漣漪效應,激發他人倣效。張官不接納答辯人只是一時衝動,因他當時身上有𠝹刀、打火機及錘等物品;答辯人亦承認打算用該些物品做破壞,故擲磚並非出於衝動。另外,被捕時答辯人身上有一樽可用作燃燒彈的易燃物品,雖然他稱不知有何用途,是有人交給他的。法官指即使其說法屬實,但他身上有打火機,又承認有意圖破壞,雖然他確沒有使用該些物品,但若使用反會令刑責更重。

上訴庭又指,原審裁判官無清楚說明如何考慮判刑,在判處感化令後,控方已向原審裁判官申請覆核判刑。在此階段時,上訴庭已就年輕人干犯同類嚴重案件頒下量刑原則,但上訴庭看不到原審裁判官在決定維持原判時,有否考慮上訴庭新定的原則。上訴庭因此認為,本案的原審判刑是犯了法律原則上的錯誤,而感化令亦屬過輕,因此需要重新量刑判決。案件編號:CAAR 5/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