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港司法亂象叢生,早就不是新聞。儘管《港區國安法》生效後,律政司就輕判案件的刑期覆核大幅增加,上級法庭甚至嚴詞指斥原審法官「錯得不能再錯」,故現時原審判案看似比前重手得多,但事實是否如此呢?還是「整色整水」的掩眼法而已?
眼下又有一宗涉及黑暴的判案。網民前年10月發起在元朗聚集,期間發生衝突。當時港隊前門將、現為港超元朗守門員教練的梁卓長,疑因政見問題與人爭執扭打。在場圍觀的被告龐梓賢加入襲擊梁卓長,用手肘多次撞向對方膝蓋後逃去。醫療報告顯示事主手腳多處受傷,鼻樑及唇部有瘀傷,被告承認一項襲擊致造成他人身體傷害罪。
再聽一聽法官如何判刑。署理主任裁判官煞有介事指出,本案性質嚴重,當時有多人圍觀,被告的襲擊行為如同「私了」,或會造成漣漪效應;又指當日案發地點附近有示威活動,事主正與一名男子在地上扭打,已無能力保護自己,被告卻主動加入襲擊,行為可能會鼓動在場圍觀人士。被告當時身穿黑衫黑褲、戴口罩,明顯為示威者裝束,而報告顯示被告無悔意,且有吸食毒品習慣,不適合入勞教中心,即時監禁乃唯一選項。
聽了這段冗長且措詞嚴厲的判詞,看官們以為毫無悔意的被告必遭重判,以彰顯案件的嚴重性和法律公義吧?哈哈哈,錯了,反高潮還在後頭。裁判官考慮被告認罪,減刑後判處監禁4個月,意味扣除「假期」,兩三個月後又是一條好漢。
看到了吧,這就是今日司法亂象的冰山一角。「黃法官」雖然再也不敢如前人般狂讚黑暴被告是「優秀的細路」,但口裏說不,身體還是很誠實,關鍵一刻可以放生便放生,可以輕判便輕判。又如前議員陳淑莊涉違禁聚令遭票控,明明數十人擠在酒吧狂歡,法官也可判其無罪。司法是否急需改革,還用問嗎?